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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开股东大会周女士有权继承遗产为什么没能参加,程序违法吗?

[日期:2023-04-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杉杉股份开股东大会,首先要通知到全体股东吧?周女士如果有权继承遗产,那这些股份就应该有她的份,她就是股东之一。公司如果没有通知股东,就召开股东大会,是不是违规?
以上是网友对杉杉股份召开股东大会的一点疑问。
我感觉这个疑问还是挺好的。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粗略看了一下这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目前排名第十的仅持股2%点多。前十大股东没有一个自然人。这个事情可以这样理解:郑永刚在世的时候,其个人直接持股绝对不会超过排名第十的股东,很可能低于2%。那么他生前对这家上市公司控制更多的股份是通过间接持股来实现的。讲到这里问题就很明确了,郑某去世以后,不考虑二级交易导致的股东变动,实际上只有不到2%的股东变化了。
2%的影响可大可小,有时候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有时候却可以忽略不计。比如当年国美控制权争夺2%太重要,但是对于多数股东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多这2%不多,少这2%不少,那就没什么意义了。
举一个例子,假设甲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乙公司,第二大股东是丙公司。乙公司和丙的控制人都是自然人丁,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丁的儿子戊。如果丁去世了,甲公司按程序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戊掌控下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投票权很可能是戊说了算,因为这个时候乙公司和丙公司虽然发生了控制人的去世,但权利争夺并没有进入实质性争议同时法定代表人也没更换,戊对乙和丙的是的控制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总之一句话:丁的其他继承人这个时候无论如何从程序上都找不出毛病。
对于那不到少量的直接持股,即便是有点争议也起不了实质性作用,实际情况可能是这部分股权根本就没有参与表决。 因为是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不存在没通知哪个股东的问题。有没有看到通知对这位周女士来讲意义都不大,因为即便是完成了继承其直接持股也会很少,完全不影响大局。如果这部分股权因为继承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分割前没有参与投票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出,实际上郑永刚在去世之前已经在安排儿子在接管公司。先前的安排虽然不影响继承份额的划分但确确实实影响对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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