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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泉法评:漫谈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及解决方式

[日期:2020-11-02]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股权代持纠纷属于公司法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纠纷,隐名股东通过诉讼显名化成为其中的代表。但是,并非所有的隐名股东都可以顺利成为显名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不存在此类规定。

由此可见,有限公司的代持股纠纷中,如果隐名股东本身不是亲自持有一部分股权的股东,将隐名的股权“转让”至自己下,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避免其他显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我们见到过“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操作,即在显名化操作前,先通过受让或者增资成为股东,避免在显名化转让时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阻止。但是这种操作并不能完全稳妥,真正稳妥的操作是让全体显名股东都知道并认可自己是“股东”,并签署书面协议,以对抗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利。

除了上述原因导致不容易顺利显名外,还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各类监管限制导致不能实现正常转让。比如小额贷公司的大股东应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自然人是不可以成为大股东的,所以自然人投资小额贷公司不少是通过代持股实现的。此类代持股,如果隐名股东想显名,是不可以违反监管规定的。此类情况也并非没有解决方案,在一则判决中我们见到,部分代持的大股东,为避免手中代持的股权显名化后降为小股东而受到监管阻碍,显名化前先行对第三人持有股权的收购,将收购股权“偿还”给实际股东,完美解决问题。

维护股东合法利益,我们拥有灵活变通的方式可以克服法律造成的羁绊,前提是我们要精通法律并遵守法律。欢迎关注星泉法评,一起探讨更多公司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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