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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注册资本对外投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20-10-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问题:

如果A企业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都是100万,去100%控股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但实缴资本为0的B公司,如果B公司申请清算,这1000万是必须全部补缴的,但是A企业只有100万注册资本且已经全部实缴了,假设也没有能力再支付900万,那么这900万的空缺,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怎么考虑呢?

星泉法评:首先来说,超出注册资本投资从来未被限制过。此类投资本身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你这个问题实际上被很多人“研究”,并企图用以规避投资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A公司认缴b公司1000万出资,A公司就应该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B公司承担出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实缴100万元,但是并不意味着其资产、净资产也是100万元。a公司能否实际承担出资义务要看其净资产值。

以前的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和公司净资产值挂钩,即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在现行公司法中已经删除。这说明在对外投资中,公司作为股东和自然人作为股东都没有什么限制了,这是一种认知上的进步。认缴制下,注册资本与公司的“实力”不是一个概念已经成为常识,市场参与者判断交易对象早已不在单纯参考注册资本。对于陌生交易对象,除了常规的风险判断外,查看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要求担保等已经成为常态。把正常商业风险交给市场是正确的。正常经营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履行出资义务)的,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如果投资人设立一个壳公司,蓄意设计风险阻断,超出正常经营能力恶意负债的,其实质涉嫌诈骗,可能就是不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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