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公司法律师解读哪些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再有限

[日期:2020-11-20]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似乎是股东成立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隔离风险的“法宝”,但是公司股东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吗?未必!

 

经常遇到当事人询问股东责任问题,甚至有部分代持股东询问给别人代持的风险。时间原因,一般告知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耐心点讲呢就告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总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严格来讲还真不是这样,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有限责任恐怕就不有限了!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下股东的连带责任。这一条说得比较抽象。本期星泉法评针对具体的情况,分别谈一下股东责任问题:

 

一、认缴范围内的责任承担

 

认缴出资范围内责任的承担主要是股东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补足出资即可(只谈民事责任),此处不再赘述。

 

二、清算中的股东责任

 

清算中的股东责任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再看具体的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清算组成员,公司法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当然的清算组成员,而股份公司清算组成员则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个人理解他应该包含控股股东,可以包含其他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三项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是赔偿责任就应该是根据债务据实赔偿,突破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制。

 

4、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连带清偿责任是对债务足额清偿,没有上限,从而突破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制。因此对公司资产及账册、文件尽到善管义务,依法及时清算是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也是其自我保护的必然要求。

 

5、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6、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对于上述5、6中的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两种情况下股东责任依然是赔偿责任,没有上限。

 

7、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未经清偿而注销公司,此处规定的责任是清偿责任,含全部债务,没有上限。

 

8、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自认承担债务是简易注销时必经程序,也是股东的自由选择(可以正常清算注销从而不须承诺)。

 

9、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法条及司法解释可见,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否则只要造成公司或者第三人损失,就可能会超过自己认缴出资范围承担责任。

 

三、股东权力滥用

 

本文开头我们就提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该条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股东责任的公司法基础,积极或者消极行为,都可能构成滥用。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公司人格的否认,在该等情形下,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被彻底剥夺。

 

四、一人公司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法律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也是维护市场安全、督促一人公司股东公私分明的必要手段。此处的连带责任,显然也是没有上限的。

五、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出现上述情形,应该是在在无偿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讲,这个不属于一般意义上股东责任。拿了不该拿的东西,花了不该花的钱,都是要归还的。此种情况严重的可能或涉及刑事责任,这里提一下,稍作警示。

 

公司股东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诚信,忠于职守,做一个合格的投资者,才能享受公司法构建的有限责任制度带来的好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xqfp/2020-11/401.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