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当时口头约定每人认缴出资25%,但是进行公司登记的时候,只写了另外两个朋友为股东,占股分别是60%和40%,我和另外一个朋友不方便登记为股东,现在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为了保证我和另外一个股东的权益,四人之前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还是股东协议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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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既要签股东协议,也要签股权代持协议。 签股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确认代持关系,代持股权的数额,并对代持双方解除代持以及代持股权权利的行使等作出明确约定。此协议必不可少,否则股东权益难以维护。 为什么还要签股东协议呢? 作为隐名股东,和全体显名股东以及代持股东共同签订股东协议,有一个最明显的好处就是,该协议的签署可以表明全体股东知晓公司股权实际情况,这样在还原代持股的时候,其他显名股东无法提出异议,不能拒绝。否则还原代持股就变成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有可能被其他显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协议最好还要把还原代持股或者指定向更换代持股东时显名股东要予以配合给予明确约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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