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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是等金额、等数量的同等,不能主张部分优先

[日期:2020-10-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欲将30%股权转给股东以外的人,但公司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表示愿意购买20%,剩下的10%股权不买且同意转让,但是收购者要求必须是30%才会买,此种情况下股东的要求合理吗?

星泉法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条文,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你对外转让股权是对该30%股权的全部转让,以及购买方要求的全部购买。该交易涉及到部分出售和全部出售的定价问题、购买后股东表决权比例问题,其他股东要求部分购买显然不是同等条件。拒绝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应视为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同意转让。当然,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还是尽可能的协商。协商不妥的不仅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视为同意转让,还有法律其他手段可以试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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