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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什么不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这个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看,是为了避免继承人因为遗产的利益驱动做出极端的犯罪行为。立法者直接给这种情况做了一个釜底抽薪,如果你这么做,你只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断绝了为争夺遗产不惜杀人的驱动力。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利益冲突,有必要以立法的行为排除这种道德风险。

但是遗赠是个什么?遗赠是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和继承人有没有利益冲突呢?个人认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也是存在利益冲的。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个利益冲突是单向的。有了受遗赠人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量。极端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前杀害受遗赠人,可能会导致自己多继承遗产。但是反过来就不一样了,受遗赠人杀害了法定继承,无论是否剥夺其受遗赠的权利,正常情况下都不会改变其接受遗赠的财产数额。我想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受遗赠人没有杀害法定继承人从而获得更多财产的可能性,由此也就失去了杀害他继承人的驱动力,即便是个别案件有,也不具有普遍性,没有必要利用法律导向避免悲剧发生。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flzx/2023-04/441.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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