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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百分之十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解散公司?

[日期:2023-03-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有关心公司法的网友提问:为什么百分之十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不知道这10%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仅仅是因为10%的股东可以提出会议吗?如果将此限制提高到40%或者50%,是不是更加合理一些?
北风法评:
在数字的问题上,很多时候不能严格的讲法理。没有那么多玄机,3%可以,那5%可不可以?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10%可以,为什么不能是15%?在具体的某一个数字上,很多时候没有那么多的科学道理,而只是一个大致合理的范围。甚至有些情况下直接就是一个随意的数字。
题主所讲的10%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这句话貌似对应的是公司法182条。公司法182条是这样讲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过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看到,10%以上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的行使是有大前提的: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我们不看行使权请求权的比例,单看如果一个公司具备了这三点,公司还适合继续存续吗?不要说题主所讲的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五十,只要是个股东提出这种请求都是合理的与正义的。
司法实践并不能任意认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否则势必引起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混乱,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给法院受理案件划了一个起点: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三条可以明确的看到,其实公司已经陷入了严重的僵局。所以个人认为这个条件还是挺保守的,但凡公司具备了任意一种条件,公司作为一个商事主体都已经丧失了它存在的积极意义。那么由10%以上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之诉,这个比例要求还高吗?我个人倒是认为这个比例越低越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甚至就不应该有一个表决权比例的限制。但是反过来想一想,公司都到这种程度了,凑齐10%以上的表决权还很难吗?
当然关于这个数值的确定也可以从司法资源的利用合理性到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等问题做一番论述,但那个都不是主要的,都是先设定了结论再去找理由。其实根本原因主就是法律把它定下来了,实践中也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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