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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后原股东对未实缴部分还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0-11-13] 来源:  作者:星泉法评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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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其他股东。在告知债务并落实到协议中。目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已告知受让人未实缴及债务等问题。目前应该最大的风险是“被不知道转让情况的债务人起诉”。请问未来我还要对这些债务负责任吗?
星泉法评:
作为股东不会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未实缴需要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是一种基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原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该继续承担补足义务。当然,该股东可以和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承担,但该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什么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呢?一般认为,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视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你转让股权时如果未实缴的那一部分还不到实缴期限,应该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出资义务。如果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了还未实缴到位,则仍然应当承担出资义务。
债务人起诉公司并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实缴的非发起人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你所谓的最大风险并不是以债务人知不知道为判断标准,而仍然是未实缴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未到实缴期限。如果到了实缴期限未实缴而转让,仍然要承担责任,当然,根据协议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
以上是一般原则,极端情况下也能追责,比如公司已经负债严重,原股东未实缴但是为避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股权转让给一个资信明显过低的人手中,有恶意规避债务的嫌疑,转让协议的效力可能会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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