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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无可执行财产,股东死亡,可否要求股东的继承人偿还?

[日期:2023-08-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律咨询:2019年因合同债务起诉了对方公司(未将一人股东列为被告),胜诉后申请执行,对方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执行局终本,对方公司唯一股东现已死亡,经调取对方公司流水发现,对方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有大量资金往来,求助大神:可否可起诉要求该股东的继承人承担责任,或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是否有可行思路和步骤?

律师解析:

向一人公司追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基本操作,2019年起诉存在问题。

当时未起诉股东,单独起诉具有连带责任的一人股东是可以的,该股东去世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重点在于举证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以及继承了多少遗产。

如果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该股东确实有遗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即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然后和遗产管理人协商债权的实现或者起诉遗产管理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flzx/2023-08/452.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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