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毫无疑问的讲,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知情的权利,但是这个知情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我国公司法第33条对有限公司知情权做了规定,公司法第97条对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做了规定,二者虽然根据公司的股东人数及公司形式等原因作出了区别对待,但是在知情权的时间维度上不存在差别,四个字:没有限制。
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时间维度没有明确界定,一般理解,自公司成立以来至该股东失去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状况,股东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知情权。也就是说,即便是之前他不是股东,现在是股东了,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对该公司成立以来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法律并未禁止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资料,且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资料,才能全面了解公司状况。如果剥夺股东对其成为股东之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实践中股权转让或者新的增资扩股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对经济活动的活跃度造成严重打击。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也是普遍持有这种观点,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有空可以去看一下,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民中11266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权的时间,始于其成为股东之时,终于其失去股东资格之日,但是其作为股东有权对公司财务状况了解的时间范围,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失去股东资格之时。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xqfp/2023-03/425.ht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