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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怎么列被告

[日期:2020-08-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如何列被告的问题对不少当事人造成困扰。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该纪要中对于如何列被告及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这样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司和股东是共同被告。对公司的债权已经审判的,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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