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泉法评:
回答此类问题应该简洁明快:不可以。
为方便理解附法条及司法解释以作参考: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公司法条款的规定: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失职董监高本身,而不是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是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自然不能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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