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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被执行人如何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日期:2020-11-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您好,我今年39岁,被逼上了绝路,该怎么办?我2015年给一家公司(朋友家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但是这家公司2016年经营出现了问题,2017年该还款的时候已经不能经营了。2018年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判我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二审维持原判,要还400多万,2019年底法院拍卖了我唯一的一套住房,我现在租房子住,单身带两个孩子,一个人工资刚够开支。但是拍卖房子后法院把我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这样合适吗?我该怎么办? 星泉法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你唯一的住房被拍卖,且没有其他财产可用以履行担保债务的情况下, 如果也没有该条规定的其他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规定第三条“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院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正确的。 既然是已经把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也是设置了救济途径的。根据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因此,你可以试着和执行法官沟通并提出书面申请删除。当然,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其它应当删除的情况也应该和执行法官及时沟通以期及时解决。 另外,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据此,申请纠正是你的权利。如果法院驳回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诚信乃立身之本,失信被惩戒也是理所应当。法律在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尤其是对待担保人,不能还不上钱一棍子打死。对于已经倾尽家财偿还的债务人,还是应该留有余地。 自然人破产目前已经在试行,因为适用严苛,它不是逃债者的福音,却是善意债务人的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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