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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一则关于法律咨询公众问题的评论。

[日期:2020-08-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有网友在网上查超速的法律规定,结果越查越不清楚。在某度上搜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处罚”,出来的结果都是引用条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里面有规定: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但是这位网友好奇查了一下道交法的条文。第八十六条 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此时引起了该网友的极大不满。
对此本人答复:
这是一宗典型的网上讹传法律规定的例子,被你发现了,恭喜你的细心!但是此类事件却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只是很多时候错误不是如此的明显,大家的识别能力也不是很强,于是乎,错误能够在不同人群中传递,甚至经过了专业人士的手,被认为“权威”定论。
有人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各种案例或者规定就自以为明白,但是我告诉你,你不仅不明白,而且有时候连搜索出正确规定的能力都没有,你信吗?比如现在的你,经过了自己的精心查找,结果不仅没弄明白自己想知道的问题,连自己要比对的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是什么内容也没有搞清楚。实际上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正确条款这里不再赘述)
你遇到的错误引用情况是个较常见的“误会”,我相信没有专业工具与严谨态度的律师也不知道它的出处,并且不少人检索也不能得出结论。哈哈,这就是现实的残酷性!实际上被错误引用的规定它根本不是来源于什么全国性规定,它只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发颁布的一个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惊不惊喜,意不意外?读者朋友们,你们呢?
工作中经常有人拿网上搜索来的东西咨询我、甚至一个问题找到了多种答案,“一样的”案子多种判决,问哪种正确。我告诉他全都正确,他就懵了,因为他根本不能解读出这些貌似相同案件里到底有哪些真正的不同。这就是现实!
我非常反感专业人士对公众问题不负责任的回答。多说少说不重要,简略详实由自己,可答也可不答,但一旦回答,正确是基本原则。这是做专业的人的基本素养。但人的认知三六九等,尽了心的也未必真的能正确,这就决定了网络上的各种问答、知识普及真的良莠不齐。如果大胆信了那就信吧,信对了独自欢喜,信错了自认倒霉,毕竟实际上谁也不对谁负责。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xqfp/2020-08/365.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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