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星泉法评:公司股东会免除董事职务何时生效?

[日期:2020-08-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张某是济南某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因为在公司没有股份于2019年9月决定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去深圳谋发展,但其公司董事职务仍保留。2019年11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其董事职务并选举了新的董事。张某不服,认为自己董事任期未满公司不应该单方免除其董事职务,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司的该项股东会决议无效。笔者在了解其具体情况后,果断打消了他的起诉念头。

 

星泉法评:

公司董事职务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也是由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的任免不属于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一般来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免由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公司免除董事职务只需要股东(大)会表决达到相应比例即可,无需征得董事本人的同意,也不需要等到其董事任职期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董事本人的诉求不影响股东(大)会任免的效力。

实践中公司免除原董事的职务一般是立即生效。但是如果是董事自己辞职的,辞职董事却不一定能够立即“脱身”。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但是笔者认为这个时间最好有个最长期限的限制,否则可能会给辞职董事带来过多的负担。

经过对张某公司股东会开会情况的了解后笔者判断张某的董事职务已经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免除。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没有必要就免除其董事职务事宜起诉公司,即便是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张某被免除董事职务后就补偿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的规定审查后予以确定。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xqfp/2020-08/374.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