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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未婚分手可以要求返还

[日期:2014-04-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恋爱期间大额财产赠与,原则上是附条件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尽管规定了结婚不成,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彩礼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日常语用。从法律的本质上看,“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赠与对方的财物。因此,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曹某已经61岁,七年前已经与妻子离婚,独自生活。其认识洪某不久就同居,同居不足半年,便将自己唯一的房子卖掉,为洪某购置价值36.9万元的奔驰车。本案虽无书面的赠与合同证明,赠与洪某奔驰车的行为系已结婚为目的。但是,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以判断,一个离异的老人,将自己巨额生活资料卖掉,为恋人洪某购买奔驰车,绝对不是无条件的赠与,也不是仅仅为了取悦洪,肯定是以结婚为目的。

当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单身富豪赠与房子给女方,不排除是为了取悦女方,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是附条件的赠与。

二、结婚不成,可要求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据此,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赠与,最终结婚不成,赠与人有权在一年内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财产。

三、双方已共同生活,返还财产数额可能要打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据此,如果双方已经形成同居关系,返还财产数额可能要打折。具体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决定。

本案曹某之所以能全部要求返还,是因为洪某承认双方是包养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以包养为目的的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赠与,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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