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济南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职务:经理,住所地:济南市x楼。
被答辩人: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济南市x区x室。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从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被答辩人只是将其国家注册监理师证和国家注册建造师证挂靠在答辩人名下。答辩人给其提供一定的补贴,并就此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协议书。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注册费800元/月”或“补贴2500元/月”的情况,直接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就可以了。被答辩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违背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2、 被答辩人称每月只给其发放500元工资,按照其说法一年的工资总额只有6000元,既达不到山东省或者济南市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也不可能满足日常生活开支。被答辩人作为一个正当盛年的男性,能够在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接受这个待遇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500元根本不是工资,而是基于其他契约关系支付的费用,而这个关系就是国家注册监理师证和国家注册建造师证的挂靠关系。
二、双方是国家注册监理师证和国家注册建造师证的挂靠关系,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付款应该依据双方的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被答辩人关于关于工资的诉求依据的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应该适用该法调整,故不应该支持其索要工资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2、退一步讲,假设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其请求也是不合理的。首先来说双方不存“商定月工资7500元”的情况。其自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要求按照7500元每月计算工资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其次,按照被答辩人的说法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假设2011年7月14日起“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而在2010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这段时间本身就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要求返还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执业章,职称证书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以上证章目前均在被答辩人手中。
综上,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予以驳回。
此致
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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