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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何?

[日期:2013-11-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房产继承案例一则。现有房产一处,系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后乙死亡,甲遂于2005年与其子丙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产赠与丙,丙已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后甲再婚娶丁,2012年甲去世。此时,丁起诉丙要求分割房产。法院追加乙的父母为共同原告,乙的父母同意将该房产部分应属于其继承的部分由丙继承。问,甲与丙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并可以得到执行?丁的主张能否支持?

对以上问题,有以下几点应当是没有疑问的:第一、甲对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赠与行为应该是有效地,这一点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第二、乙的父母同意将该房产部分应属于其继承的部分由丙继承,这一部分房产由丙取得也没有什么争议。第三、丙自己继承的份额属于自己取得根本没有疑问。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去世后,应该由甲继承的那一部分该怎么处理。对于这一问题,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丁德峰律师认为:甲在作出赠与房屋的时候实际上是一个无权处分的行为,其处分的财产包括自己所有的部分,自己的继承份额,以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于乙的父母明确同意将该房产部分应属于其继承的部分由丙继承,这一部分不再讨论。甲处理自己继承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将自己的继承份额同意由另外的继承人继承,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继承人之间协商继承份额的约定,是继承法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的问题,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不可忽略的是,甲的赠与行为本身的目的是由丙取得所有权。所以丙可以取得完整的房屋,丁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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