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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离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3-12-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例:张某父亲于2011年5月去世,遗产有房屋一套,2011年6月张某与其妻李某离婚 ,2012年初,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分割了该遗产,取得其他继承人补偿60万元,李某得知该消息后主张60万元应该有一半属于自己,要求分割。张某予以拒绝,李某遂起诉至济南市某法院。

李某是否能取得60万元中得一半呢?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丁德峰律师认为,该60万元实际上是继承的房屋所取得的财产,虽然不是房屋本身,却是基于继承份额从其他继承人处获得的补偿,其本质是继承所得。根据我所现行法律规定,其法律逻辑如下:第一、《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该遗产实际上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获得,只是未进行分割而已,分割后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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