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即执行申请人)发现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债务人已经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债权人能否将债务人的原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离婚分割取得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可见,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那么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问题的相关指导意见,即使生效的判决并没有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被告,但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仍可以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其原配偶已经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不影响债权人向他们主张权利,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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