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能否委托非董事出席董事会在我国公司法中,根据公司形式的不同是有区别的。
一、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112条对股份公司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委托其他人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股份公司董事不可以委托非董事出席董事会。因为该规定的前提是“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本人出席是原则,委托其他董会出席是因故不能出席情况下的例外。
二、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能否委托他人,可以委托什么人均未有明确规定。既然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态度为公司自治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据此笔者认为董事委托非董事出席董事会是可行的,这也正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一种体现。
当然如果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有自己的规定,董事还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章程中无相关的制度设置,或者虽有相关的设置但是被授权人无明确授权,非董事受托人所作出的决策不仅要得到委托人董事事前的书面委托,还需要事后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认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笔者建议,有限公司的董事最好参照股份公司的规定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避免产生意想不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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