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欲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某乙,并书面委托某丙全权代理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某甲突然病故,某甲病故后第7天,房管部门为某乙颁发了房产证。对此产生了两种意见:
1、尽管某甲已病故,但其病故前已经委托了全权代理人,某丙作为全权代理人在某甲病故后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有效。
2、某甲病故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其委托授权自然失效,某丙再以死人为被代理人所办理的房产过户的行为无效,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无效。
法律分析:丁德峰律师认为,甲将房屋赠与乙,是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在这一赠与法律关系中丙只是代理甲履行法律义务,该法律义务不因甲的去世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而终止。即便是甲的继承人不同意,该法律义务仍应该履行。受赠人存有以下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继承人可基于此行使撤销权。本案中继承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房产证顺利办下,当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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