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丁德峰律师关于工伤补差规定的讨论

[日期:2013-11-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治论坛有一则关于《请大家评析一起第三人侵权工伤补差案》的讨论,发起人为心如秋水,对于其讨论,济南律师丁德峰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行政法规、规章授予某项权利时,下位法可以做出一定的扩大解释,可以进一步授权,但是不可以进一步限制。相反如果是限制某项权利时,下位法只能在其范围内进一步限制,而不能扩大。
    本案涉及的问题实际是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职工享受工伤权利的问题。下位法可以进一步扩大授予的权利,但是不能限制上位法授予的权利。
    从以上理论讲,出现补差规定是违法这一理论的,是对工伤职工权利的剥夺。
    山东目前没有这种规定。
    但是天津的规定不是没有合理性,理论出发点就是“双赔不公平”,本人认为,简单说双赔不公平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对已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医疗费,确实不应该双赔,但是,医疗费之外的残疾赔偿金於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就没有什么公平不公平之说,它是基于两部完全不同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下位法简单的以“双赔不公平”进行一刀切是不恰当的。
    依目前之立法,本人主张仍当遵从上位法的规定处理。但是本人同时主张,对《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关于限制医疗费等实际产生费用双赔的规定。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aj/2013-11/61.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