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有一则关于《请大家评析一起第三人侵权工伤补差案》的讨论,发起人为心如秋水,对于其讨论,济南律师丁德峰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行政法规、规章授予某项权利时,下位法可以做出一定的扩大解释,可以进一步授权,但是不可以进一步限制。相反如果是限制某项权利时,下位法只能在其范围内进一步限制,而不能扩大。
本案涉及的问题实际是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职工享受工伤权利的问题。下位法可以进一步扩大授予的权利,但是不能限制上位法授予的权利。
从以上理论讲,出现补差规定是违法这一理论的,是对工伤职工权利的剥夺。
山东目前没有这种规定。
但是天津的规定不是没有合理性,理论出发点就是“双赔不公平”,本人认为,简单说双赔不公平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对已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医疗费,确实不应该双赔,但是,医疗费之外的残疾赔偿金於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就没有什么公平不公平之说,它是基于两部完全不同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下位法简单的以“双赔不公平”进行一刀切是不恰当的。
依目前之立法,本人主张仍当遵从上位法的规定处理。但是本人同时主张,对《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关于限制医疗费等实际产生费用双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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