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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法院要当事人确定案由属于违法

[日期:2014-03-17]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民事案件立案法院必须要案由违法。目前很多基层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律师或者当事人确定自己的案由,否则的话可能不予立案。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属于严重违法。本文对逾期不合理性予以剖析:

    案由是什么:我们首先看一下“案由”这一规定是从哪里来的,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其制定目的为"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文号为:法发〔2011〕41号。以上情况丁德峰律师解读为:第一、它不是一部法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无权立法。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它是为了统一确定案由,有便于法院自己管理的意思。第三。它的文号是“法发”,说明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和“法释”文号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它只约束法院,不能约束法院以外的任何人。说的严格一点,它只能是指导法院。由此可见法院以内部文件约束外人,显然是荒唐的。

     立不立案应该依据什么:丁德峰律师认为法院立不立案完全取决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人民法应该按照民事案件受理,受理的条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必须受理,至于案由是什么,那是另外一回事,是法院自己的事。

    找不着案由怎么办:丁德峰律师在此强调,找不着案由是法院自己的事。当然实践中我们还是愿意法院尽快找到案由的,这样会节省我们的时间。怎么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以下问题,即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法院以找不到案由不予立案是个伪命题,只能理解为故意刁难当事人,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向立案庭陈诉解决办法,力争“和平解决”,实在不行只能由当事人向院长或立案庭庭长投诉。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aj/2014-03/129.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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