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0年赵某和济南某公司签约定赵某将其国家注册监理师证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公司每月向赵某支付500元,后赵某考出国家注册建造师证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有公司每月向其支付2500元。2014年,赵某联系到江西某公司,可以给其更高的证件挂靠费,于是要求济南公司协助其转注册至江西公司。济南公司在办理过程中有些拖延导致赵某怀恨在心。2014年4月,赵某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为由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济南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丁德峰律师认为:1、双方是证件挂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本案不应由劳动仲裁管辖。2、赵某曾经以500元每月的所谓工资在济南公司挂证3年,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其自身情况不足以养家,也不符合常理。3、双方在2013年后具有明确的挂证协议,明显显示出不是用工关系。庭审及庭前丁律师多次和仲裁员沟通了相关意见,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2014年11月,仲裁委裁定驳回赵某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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