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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想解散公司,主要法律依据是哪些?

[日期:2020-11-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常见到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小股东萌生退意的情况,但是一般来讲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流通性较差,除非经营状况较好或者具有特别资质的公司,一般来讲很少有股东之外的人愿意受让股权。所以,通常只要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和减资实现退出较为困难。
 
有些朋友可能知道,我国公司法赋予了持有一定比例小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法律条文相对抽象,究竟何谓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没有统一标准。
鉴于该等争议较为普遍,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明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更为直观的标准可供大家判断。如果公司符合上述情况,小股东正常退出有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尝试解散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主张轻易判处一个公司“死刑”,所以实际操作非常慎重,如果执行该等操作应由专业人士指导。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20-11/395.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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