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遇到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收益分割的问题,实践中以调解结案或者举证不能败诉者颇多。笔者长期从事股权法律研究,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婚前个人股权,其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
首先看一下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婚前投资的股权,婚后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收益”应该如何认定。很显然,这是个核心问题也是具有争议的问题。
第一、分红属于投资收益是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非上市公司股权增值(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值增加)是不是投资收益?我个人认为在股权不变的情况下,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值的增加不能叫投资收益,除非公司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它只是公司的财产,当然也有人认为它属于投资收益,但是举证该部分增值是有难度的,它涉及婚姻成立时对应的净资产值及离婚时对应的净资产值的差额计算问题,另外这个差额是很难通过交易变成现金的,实际可流动性极小,对股权持有人极其不公平,因此这一块属于有争议但可争取范围。
第三、炒股情况下股票分红是投资收益,股票价格增加是不是投资受益?我个人觉得一般自然人二级市场上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其价格增加包含了投资人的投资判断(选股及是否持续持有),不是自然增值,属于投资收益。(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增加或降低是和其对应的净资产值没有必然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具有较大的可流通,在交易时间是可以套现且具有明确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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