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法律规定三种方法可将其制服!

[日期:2019-11-15]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质决定了股东应当拧成一股绳,“兄弟齐心,其利断金”,梦想是美好的,但是现实往往很残酷。总有一部分人只想着坐享其成,不承担股东义务,张某就是这么一个人。

2015年,张某和冯某等五个股东成立了某化学品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由各股东分别认缴20%,每人实缴出资200万元,剩余200万元于20161231日前缴清。公司成立后取得了较好的业绩,至20161231日,公司净资产值已达到2800余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800万元,老张没有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很显然,这是只会下金蛋的鸡。20171月,其他四位股东要求老张缴纳剩余的200万元,如果不愿认缴,可由其他各股东购买其未认缴的持股份额。老张明确拒绝,表示资金紧张,可在公司分红后实缴出资50万余,其余150万元在以后的公司分红后逐年补缴。20172月,公司在分红前做出了股东会决议,决定在老张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暂停向其分配红利,同时确认其分红比例为11.11%。老张不服准备起诉公司,在其咨询了律师后,决定补足了出资。

 

现实中,守约股东面对老张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本案中,老冯等四位股东,是否有权暂停向其分配红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守约股东面对老张这种情况大致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一、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是可以起诉“老张”要求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当然,起诉前尽可能的催告或协商,毕竟诉至法院还是很伤和气的,能动嘴就少动手嘛。

   二、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根据章程,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限制“老张”的部分股东权利,从而迫使“老张”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对老张”暂停分后的行为无法迫使其全面完成实缴出资的义务,同时也不想诉讼解决,毕竟诉讼后还是留下了一个不和谐的合作伙伴。公司可以对“老张”进行催告,其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老张”的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后,公司应返还“老张”相应的投资权益,同时公司应当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空缺的”股权份额。

老张在公司决定暂停向其分红后,权衡利弊,及时完成了实缴义务还是比较明智的。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19-11/307.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