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一则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19-09-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一、关于双倍工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效时间2008.1.1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证据:2017年2月19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实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三)结论:无需支付

 

二、关于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

 

(一)法律及文件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生效时间2010.7.1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证据:申请人新农合缴纳证明、新农合报销的相关证据

(三)结论:

落实新农合参保及报销情况,已参保新农合则不应承担医疗费,应通过新农合保险报销。或者承担新农合报销后低于职工医保应该报销的部分。

 

三、关于医疗期的确定:

 

(一)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生效时间1995.1.1  发文单位: 劳保部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证据:劳动合同证实工作五年以下,对方应举证实际工作年限,无法举证应按照十年以下计算;对方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籍证明,证实其农村居民身份,非城镇职工。

 

(三)结论:

本案申请人是农民,出生于1971年,如果以前未参军或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实际工作年限无法统计,可能只能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申请人实际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为2年,医疗期应为3个月。

 

四、关于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相关待遇

    (一)法律及文件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生效时间 2006.9.1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生效时间1995.8.4  发文单位: 劳动部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生效时间2018.6.1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证据: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打款凭证

 

(三)结论:

可按照不低于1550x0.8X3支付,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目前裁判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其二是按照最低工资的80%支付。我方可按照第二种情况主张,实际裁判可能会支持也可能会按照其基本工资计算。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金问题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效时间 2008.1.1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证据:考勤表、签到记录等证实一直未上班。对方病例及关于病情的答辩,证实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三)结论:

可通知其解除合同并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里有个争议就是是否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解除。这个实践中也出现不同结果。

  六、可能涉及的废止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87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予以废止。

废止内容: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结论:

文件失效,对方不得据此主张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aj/2019-09/278.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