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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出租屋内爬窗坠亡 家长起诉屋主被驳回

[日期:2014-04-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不足5岁的男孩小杰通过板凳爬上爷爷租住房屋的窗户,不幸从该窗口坠落至一楼地上,救治无效死亡,小杰父母王盛、李梅认为出租房屋的窗户未安装防护栏存在重大安隐患,将出租屋主唐良、蒋玲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唐良、蒋玲夫妇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2013年8月27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了小杰父母王盛、李梅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28日,小杰的爷爷王荣为生活居住,租赁了被告唐良、蒋玲夫妇的三室一厅套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了房租每月350元等有关事宜。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履行。同年12月,小杰从外地到平乐与爷爷一起生活。并由奶奶何英照看。2012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奶奶何英外出买菜,留下小杰一人在出租屋内玩耍,之后小杰通过板凳爬上出租屋左卧室窗户,不幸从该窗口坠落至一楼地上,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小杰才4岁7个月。

  被告唐良、蒋玲夫妇在庭上辩称,小杰是否从自己的房屋窗户掉下致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小杰的死亡是两原告的过错造成的,自己对小杰的死亡无任何过错,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乐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唐良、蒋玲出租的房屋建于1996年,依据当时建房时有效的1987年10月1城乡建设环保部批准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对窗户设置的要求,“高层建筑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查看两被告出租房屋窗户的左右窗叶凹凸面虽然在同一面,但左右两扇窗叶与墙体固定牢固,没有发现脱落现象,涉案窗户窗台(水泥面)至地面的高度有87.50厘米,窗户窗台(木方面)至地面的高度有92.50厘米,符合当时有效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对房屋窗户的设置要求。因此,两被告出租的房屋符合建房时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安全标准。两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小杰爷爷王荣居住,系双方自愿的行为,王荣已在该房屋居住两年多时间,对该房屋的各项安全设施自己有注意的义务,且小杰事发时尚未满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其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对小杰有全面的监护责任,而两原告委托母亲何英对其进行照看,导致小杰在出租屋内通过板凳爬窗坠落死亡,其死亡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完全的监护职责造成的,故小杰死亡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自己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杰父母王盛、李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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