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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规定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不是可以大胆挂名了?——公司法随谈4

[日期:2024-0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挂名法定代表人绝对不能一挂了之,即便是经过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以后也不行。

前些日子表弟哥打来电话,说是他老板要对自己的资产做了一个理顺、切割,主要是几家公司的股权问题想让我帮着指导一下。我问他为什么突然想到这个事情,表弟哥说可能是准备离婚。我说既然事涉离婚咱们不要主动过问。通话结束时,表弟说老板说过要让他当法定代表人,如果提及此事千万可别帮他答应啊。我说这是你的事,答不答应完全在你,但是我还是建议不要轻易帮别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这个问题在此之前其实已经被无数人问过很多遍了。

我的建议都是非常简单。能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就不要去做,一旦挂名会有很多麻烦,最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挂名以后单方面不容易“辞职”。过去的终极办法是涤除之诉,在这之前需要尽可能穷尽合法手段去解决 ,最后无路可走,公司明显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形成有效决议法院才支持通过诉讼途径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公司法》经过2023年修订,对法定代表人辞任具有了明确的规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么一来,明确了只要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辞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职位,就能顺理成章地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更重要的是法律还新规定了三十日的期限。这对于减少纠纷、简化解决路径具有积极意义。法律规定本身就具有促使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解决的作用。

这是不是说明我们可以大胆地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呢?很显然,不是!

首先来讲,法定代表人本身对于公司的意义具有法定性,挂名只是内部问题,对外来讲挂名人还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

其次,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以董事身份担任,董事身份本身对公司是具有法定义务的。比如督促股东按照章程出资的义务,事涉赔偿责任;比如辞职时如果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继续履行职务的义务,事涉能否及时脱身;再比如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要求审慎履职,事涉赔偿义务。这些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是挂名而得以免除。

如果非要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我给的建议是:

一、尽量以经理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理由是没有实际职务的经理没有法定义务。辞职不会受到诸如董事辞职后,如果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还要履职到选出新的董事。

二、如果以董事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一挂了之,要关注董事职务本身的法定义务,审慎履职。有些问题不是实际控制人让不让你管的问题,而是法律要求你做什么你就去做什么,否则可能会产生赔偿责任。

三、如果以董事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还要注意董事会人数,保证自己辞职不会导致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从而虽辞职后仍需履职直至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四、如果条件许可,可以适当和实际控制人签署挂名协议书并约定违约金,以保证不为公司背锅,并可以顺利辞职、快速涤除登记。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欢迎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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