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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加名后离婚,撤销赠与难实现

[日期:2014-03-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男女双方结婚后,妻子提出房屋加名要求,丈夫同意并办理了相应的房产登记。后,妻子确提出离婚,男方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后法院判驳回男方诉讼请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房屋。

    本案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后又到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既已形成了房屋共有的法律事实。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男方主张撤销赠与应该有法律规定的理由,而我国法律对于撤销赠与规定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此为任意撤销。但是该赠与已经完成。不在适用任意撤销。另外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赠与被撤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可见,男方主张撤销是不可能得倒支持的。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aj/2014-03/123.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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