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对公司的影响力相应变化。以下是不同持股比例对公司影响力的界限,可供已成为股东或拟成为股东的投资或创业者的参考:
67%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 第 43 条、 103 条: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 第 121 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续。
《公司法》 第 181 条:公司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51%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 第 16条: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权有限公司区别,一个人相对少一个人多)决议。上述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 第 90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4%拥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103条我们了解,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这些都是公司的根),必须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如果有人持股34%,只要他一人反对,就算创始人持股比例在51%以上,这些决议也通不过。所以这一票否决权杀伤力还是非常大的。
30%持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为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公司法》 第 40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 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 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第 39条:股东会临时会议可以由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召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第 101 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 110 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 第 182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3%提交临时提案权,提前开小会
《公司法》 第 102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1%代位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公司法》 第 149条、 15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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