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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解析无继承关系的亲属之间如何完成股权“继承”

[日期:2019-11-03]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声明:本故事所讲法律“叔侄”问题适用于任何没有继承关系的亲属之间。

众所周知,继承法研究者们一直纠结的“叔侄之间不能继承”问题,在我国法律上一直没有新的更变。如果叔叔去世,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则应认定其没有法定继承人。在确认不存在遗嘱及遗赠后,其遗产应当依法“充公”,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立法上的争议,笔者不做讨论,作为一名股权律师,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帮助那对颇受同情的“叔侄”完成股权过度才是真正的使命。为避免对号入座,笔者仍然是讲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仍然是一个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叔叔和一个父母离世被叔叔视如己出的侄子。叔叔日渐年迈,在一次次对生命的力不从心中,终于开始考虑如何把自己一手打造的公司交给自己的侄子。虽然公司另两个小股东对自己一直忠心耿耿,但那毕竟不是亲人,他还是希望自己百年之后的每个清明节侄子能在自己的坟前恭敬地上一炷香……

情形一、叔叔虽然已经考虑如何处理股权,但天不假年,做出实际行动前猝然离世。

这种情形的结果应该不用讨论了。

侄子跪在叔叔坟前哭得一塌糊涂,不知是因为悲伤亲人的离世,还是无奈于法律的“无情”,总之,叔叔留下的股权和他无关了。

情形二、在一次突发疾病被成功抢救后,叔叔立即立下“遗嘱”,决定将包含公司股权在内的全部财产由侄子继承。

侄子是真的亲侄子,在叔叔的葬礼上悲痛欲绝。在叔叔入土为安后,侄子立即拿着遗嘱找到了律师。律师告诉他,他和叔叔之间没有继承关系,遗嘱应定性为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他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跟叔叔商海沉浮二十余年,造就了他的雷厉风行:第二天一早当地知名商报的骑缝中登出了一则不起眼的公告,内容为秉承xx先生遗志,xxx同意继承其全部遗产并将xx公司发展壮大云云。侄子在一个月内完成了股权过户之外的全部财产变更,当他以公司新主人的身份出现在另外两个股东面前并出示遗嘱要求变更股权的时候,另外一位律师出现在了他的面前。经过一番“友好”的交谈,他头大如斗,谈的什么已经不重要了,他只记住了下面的法条:是的,它就是著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据此,那两位股东都不同意股权叔叔向侄子转让,他们真要购买股权了!

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依法取得股东资格的依据,这种特殊形式的“转让”当真要受到此法条的约束吗?他无力地拿起手机拨通了自己律师的电话,得到的答复不出意外。下面能做的就是立即对公司审计、评估。半个月后按照公司评估价值,他取得了相应的对价,毫不情愿,却又无可奈何,或许该去叔叔坟前禀报一声了……

情形三、在一次突发疾病被成功抢救后,叔叔决定将股权全部立即转让给侄子,按照他的计划,如若半年后他还在世,董事长的位置也交给侄子,他也该休息了。

叔叔把两个小股东叫到床前,语重心长的告诉了两位老伙伴及老部下,他要把股权交给侄子了,三人长聊了一番均感慨不已。当晚,叔侄二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第二天侄子提出签署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却遭到了另外两位老叔的拒绝。他们不同意叔叔转让给侄子,他们要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买下叔叔的全部股权。现场空气顿时降到冰点,似乎大战一触即发,但是面对两位老人,他忍住了。

侄子回到办公室坐在老板椅上点了一支烟,隔着缭绕的烟雾静静地看着天花板。突然,他狠狠地将半截香烟按灭在水晶烟灰缸里。做完这个动作他迅速地的拿起手机,拨出了一个号码:你好丁律师,是这样的……

半小时后,侄子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十天后,公司召开了了股东会,会议以100%表决权同意公司增资10万元,侄子增资8万元的决议以80%表决权通过,另外两位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别增资1万元的决议以100%表决权通过。

拿着签署完的股东会决议,侄子高兴的又看一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他终于获得了股东资格。哼哼……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折腾了一个多月后,侄子终于成了公司的大股东。

故事到此已经讲完了!据悉,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已经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是这一规定目前只是草案,还不具备法律效力。继承法一日不发生改变,那对令人同情的叔侄的故事还会一幕幕的发生,但是故事的结果已经可以选择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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