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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出资交付公司但没有过户可以分红吗?

[日期:2019-10-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得股权收益,因公司分红问题产生的争议颇多。股东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出资交付公司但没有过户的情况普遍存在,股东争议比较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上述规定可见,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是一般原则,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多约定,股东应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是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按照自由意志分配的权利,经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可以遵从约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并非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一般原则“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即可,这里明确规定了是“全体股东”。个人理解,这里的全体股东约定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体现,也可以在章程之外签署特别约定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总之,形式要素不重要,重要的是“全体股东约定”。

实践中,有股东以实物出资,或者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是该出资资产尚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出现了该部分股东要求按照实缴出资到位的标准分红的情况。面对此类情况:一方面,我们应该清晰的界定,上述出资尚未出资到位,不符合公司法意义上的实缴到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应该分配红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尚未过户的不动产可能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尚未过户的知识产权可能已经应到公司的生产中并产生了商业价值,其“实缴”除了不具备权利转让的部分法定要件外(或者说存在瑕疵),公司已经获得相应的收益,此种情况完全按照没有实缴处理似乎对通过该出资方式出资的股东并不太公平。

为此,个人认为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公司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约定;2、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股东没有就是否给与此类股东分红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应该分红(可以促使股东及时帮助公司权利完善);3、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但股东就此类情况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此类股东分红,但是按照什么比例分,股东可以自由约定(人性化,考虑了该类股东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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