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法律的威力:持股1%小股东成功把持股99%的大股东除名!

[日期:2019-11-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持股1%小股东成功把持股99%的大股东除名!这不是一个故事,而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2014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

甲公司成立时股东为宋某某、高某。2012年8月,甲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吸收乙公司为新股东。增资后股东的出资及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某40万元(0.4%)、乙公司9900万元(99%)。2012年9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缴纳注册资本9900万元,但验资后第二日即抽逃了全部出资。

2013年12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乙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返还全部抽逃出资。2014年3月2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到会股东就解除乙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其中,乙公司代理人注明,乙公司不认可第6项中“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及“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的表述。同日,甲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乙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甲公司股东的资格。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1%;不同意的,占总股数99%。宋某某、高某在该股东会决议尾部签字。乙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乙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故宋某某作为甲公司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认为,即便乙公司作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其表决权并不因此受到限制,因此案涉股东会决议未如实反映资本多数决原则,故驳回了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涉股东会决议有效。

本案乙公司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导致股东会表决时被要求回避,从而在股东会决议后丧失了股东资格。该案在实践中因为股东会的召开召集,公司控制权等问题可能不容易复制。

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19-11/310.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