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律师提醒: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疯狂认缴行为的危害

[日期:2019-11-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今天和大家讲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部分股东疯狂认缴的作死行为。依然是先讲个小故事。

大年二十八将近中午的时候,老丁终于将车停在了老宅的门口。三个小时的驾驶让他略感疲惫,对于这个半年没有回乡的游子来说,这点疲惫又算得了什么呢。老丁一只脚还未迈进大门,急促的刹车声便刺痛了耳膜,一辆黑色的路虎变戏法似的出现在身后。“哥呀,可把你念叨回来了!”一个男子焦急的声音在车门打开的一刻便传了出来。

“哦,老三,咱哥俩的关系送礼不用这么急吧?哈哈哈”

“哥呀,你快帮帮我吧,法院要拘我了!”老三哭丧着脸,眼巴巴的看着老丁……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在这次修订中被正式确认。刘三作为身价500万的小企业主,心思活泛,很快领略到了新法修订的“机遇”。2014年9月,一家注册资本8800万元实缴10万元的机械公司便在“大型公司董事长”刘三手中诞生了。公司成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刘三利用银行联户联保的政策,一套迷踪拳打出来居然贷款金额达到了6000万元。2016年,刘三担保圈内的企业陆续出现问题,到2017年底银行的抽贷行为终于击溃了刘三最后的心理防线。机械公司资金链断裂停产,法院则经常出现刘三的身影。

“先进家吧,屋里谈。”说着老丁自行先进了家门。

“现在具体什么情况?老丁一边洗茶,一边缓缓问到。

“我的公司还欠银行1500万及利息,我是担保人,这个我认。另外还有公司给别人的担保本金是3000万元,这一部分钱法院判我个人偿还,我觉得不公平”刘三不假思索。

“哦?你个人也给别人担保了?

“绝对没有!”刘三斩钉截铁地说。

“是因为出资不到位?”

“法院是这么判的”

“你糊涂呀,一开始就劝你别充大头,注册个8800万的公司,数字儿挺吉利,现在好玩了吧”老丁一边满上茶,一边说道。“判决书带来了?”

刘三马上小心翼翼地递上判决书。

“公司章程现在有吗?”

“电子版,我发你手机上”

“行啊老三,上学时课本都经常忘家里,现在精细了”老丁翻看着材料,不忘揶揄刘三。

“这不都是官司闹得嘛,怎么样,还有戏吗”

“你这章程规定的是2015年12月31日前实缴10万元,剩余879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法院判你现在就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偿还是不对的。”

刘三的目光陡然亮了起来:“当真?”

“不过到了2025年12月31日或者现在债权人申请你的公司破产你还得偿还。”

“行,哥你先帮我过去眼前这一关……”

五个月后,刘三拿着高级法院的改判判决悲喜交加:如果不是当年耍小聪明认缴了8800万哪会有今天?总算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以后的路又该怎么走呢……

故事讲完了,可刘三的责任依然背负着。

上述故事中涉及的主要公司法知识点:

一、公司及股东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对股东责任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刘三在成立公司时认缴了8800万元,应在880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未实缴到位法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械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刘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鉴于刘三8790万元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到2025年12月31日缴清,诉讼时尚未到履行期,除公司因破产等发生清算外,刘三有权在履行期满前拒绝履行上述责任。

三、加速到期情况下刘三的处境

2019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根据该纪要,对于【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问题,其观点为:鉴于在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2)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按照上述观点,刘三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笔者奉劝爱耍小聪明的股东,做人不要虚荣,打肿了脸充不成胖子还要挨板子,得不偿失。做决定前多咨询律师哦!

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19-11/297.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