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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受让国有股权应遵守国有股权转让的规范,违反将无效!

[日期:2019-11-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国有股权转让不仅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同时还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的约束。大量的司法判例表明违反相关程序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笔者简单整理了一下,供有国有股权受让需求的投资者参考。

一、国有股权转让的决策、审批机构。

1、决策机构:国有股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如果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定价程序。

1、转让方或者标的公司选择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2、将评估报告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3、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报国资委或者有关机构批准。(已失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资产拍卖、转让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报经本级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应进场交易、履行公开竞价程序。

1、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

2、金融企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3、上市金融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注意遵循国有股减持的规定。

3、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交易中审查把握上述程序,国有股受让中一定不要吃了不懂程序的亏!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19-11/305.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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