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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投资人签署了投资协议,公司不办工商登记该怎么处理?

[日期:2019-11-10]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日渐提高,坊间更是传出“人无股权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的说法以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股权投资。笔者认为,这样讲确实言过其实了,对于一般人来讲,股权投资确实不太适合,毕竟这里面涉及很多专业的东西,一个不小心就会血本无归。

股权陷阱从投资合同的签订到最终利益的分配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笔者今天和大家聊的是,投资者作为股东对公司投资后,公司既未进行工商备案,也未进行章程的变更,既不分红也不退钱的情形。

老张是个退休工人,手里握有几十万的闲置资金。一次经朋友介绍,投资了某互联网项目,老张兴高采烈地拿着30万元交给了公司并签署了投资协议,投资协约定投资人不能退股。协议签订后老张并不放心,要求公司其他三个股东签了个保证书以保证能够在公司盈利后及时分红。后公司经营困难,老张见盈利无望要求退股,发现公司并没将自己在工商局备案为股东,顿时慌了神,向公司追问落实后发现公司章程亦未变更……

上述情况为常见的公司增资后出现的股权纠纷。老张能否要求公司退回投资款是大家较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审判规则,部分法院甚至出台了书面的审判意见。笔者所在的山东省就有相关的意见。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亦有规定。笔者对此分别简单解析一下:

一、山东省高院意见下的处理结果

根据山东省高院的意见,老张未签署公司章程,由于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未变更,其出资额应属于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的情况,老张如果想要求更改公司章程并将自己备案为股东需再次经过公司股东会的认可(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否者诉诸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相反,如果老张想收回出资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处理意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老张如认缴并实际向公司完成了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享有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完善股东登记备案的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仔细分析,这一点似乎并未否定山东省高院的意见,如何理解“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关键,它是和山东省高院意见中“出资额亦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是相互印证的。笔者以为:明确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额、股权比例、认缴期限及出资形式,并得到相应比例股东表决权的认可是认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可以缺少的要素。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如果老张想退回出资应该怎么处理。但是笔者认为,既然老张有权利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亦可以放弃该权利。而股东资格放弃的结果是退回投资款。

总的来讲,笔者认为老张们在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前提下具有选择成为股东并要求完善股权登记备案的权利,也有选择要求公司退回投资款的权利,否则只能要求退回出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实中股权投资协议签订的千差万别,甚至投资人间可能还签署有其他配套文件,套用山东省高院的意见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操作起来最好有法专业人士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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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gqjf/2019-11/303.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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