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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情况下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日期:2020-06-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A公司(供货方、卖方)与B公司(收货方、买方)之间存在长期的供货关系,双方之间从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系:B公司以电话通知方式向A公司订购所需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A公司依据B公司要求,将货物送至B公司,B 公司接到货物后,在A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中盖章确认送货金额,双方以经过B公司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不定期向A公司滚动结算货款,后B公司因资金原因,长时间未向A公司履行对账、付款义务,后A公司以B公司欠付货款为由,向甲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件中,B公司虽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因上述货款并未约定履行期限,A公司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经B公司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故依照上述规定,A公司可随时向B公司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答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根据已颁布尚未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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