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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诉讼时效内未签催收,担保人签了催收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2-09-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我在某平台遇到一个如本篇题目的公开咨询,发现大部分解答太过轻率,甚至可以说有严重问题。我做了一个详细的解析,分享给大家。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未签催收,导致主债权超了诉讼时效,但抵押人在借款3年诉讼时效内签了催收,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是仍否享有抵押权?抵押人能否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第四十四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行抗辩?”
大家以为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析?我看到最多的答案是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了。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是这样解析,很显然是有问题的。
第一、很明确地讲《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第四十四条讲得不需要质疑。但是这里面有一句话必须划个重点: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真的届满了吗?
第二、题主的问题描述部分有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描述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未签催收,导致主债权超了诉讼时效”这句话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未签催收不意味着就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有效催收过,比如有录音录像等,一样可以中断时效。另外,对于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只要其中一人中断时效其他连带债务人也中断时效。这个观点不仅在已经失效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3条有所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5条依然有同样规定。所以说,题主的结论是有问题。
(二)描述部分“抵押人在借款3年诉讼时效内签了催收”怎么理解。抵押人是什么法律地位,是保证人。对保证人在催收或者说是主张权利应该在担保期间内进行。确切地讲《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们这里把抵押人权且看做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抵押情况下少见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的催收时间点符合在保证期间内这一要求,同时这个时间点上主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废话),那么这一次的催收,能够起到中断主债务人时效的作用。
(三)根据前述两点。大家还认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未签催收,诉讼时效就一定过了吗?很显然,未必!甚至根据问题描述情况看,主债权大概率没有过时效。我想后面的问题怎么适用法律就不需要在这里赘述了吧?
第三、解析法律问题应当注重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部分,自觉过滤当事人自己的主观认定。同时作为当事人,尽可能地不要带主观判断提问,同时涉及时间及期间的问题,尽可能提供真实数字,避免自己简化过程中出现偏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处理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flzx/2022-09/421.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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