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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应该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否则会受到处罚!

[日期:2020-06-10]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公司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的开展在异地设立工厂和办事处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在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的应当设立分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分公司虽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是其设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应当办理登记(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梳理,具体的处罚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

 

无照经营的根据国务院201786日颁布的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查处办法,处罚上限还是很高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营业执照经营不仅自身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为无照经营方的房东以及特定的商业合作方也会因为无照经营行为受到处罚。

 

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地方经营,应该先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的应该尽快办理,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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