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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约定带有限制、禁止起诉约定性质的合同条款到底是否有效

[日期:2019-10-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问题:原合同中约定了一个违约条款,比如说“违反放弃起诉承诺先进行起诉的一方,应负担或补偿另一方因应诉并后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这样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且可被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个人认为这种约定无效,同时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合同缔约过程中对争议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目前排除诉讼的合法方式是约定仲裁。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可以就争议协商解决方案并约定按照协商方案处理后双方不得起诉,但是这也不能排除一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只是因为另一方妥善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使得起诉方丧失了胜诉的实体基础而败诉。如果经审理另一方并未妥善履行约定义务,起诉方仍会胜诉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法律明确规定(仲裁法第五条)外,诉权是不可以通过协议剥夺的,这在司法实践中似乎没有争议

现行规定败诉方承担是原则,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个人认为这里的自愿承担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明要自行承担,而不是事先约定。这个没有明确的依据,但尚未见事先约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胜诉后被判支付之案例,否则违背了诉讼的初衷(不是合同的初衷)。另外,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你所述情形多见于格式条款或一方拥有强势地位且对合同履行具有优势地位或主导权的情况下,如果是这样,整个条款的效力可能就大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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