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来讲除非章程有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署后或者约定的生效条件达成后即可生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意味受让人一定就能取得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还需要经过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于有限公司来讲股东变更属于登记事项,但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对于股份公司来讲发起人属于登记事项,股东变更并非登记事项。
四、对于有限公司来讲,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判断转让人主体适格的充分条件,工商登记的股东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股东,因为存在工商登记变更迟延或者代持股等情形。 但是,如果非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向受让人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务必取得登记的股东认可,否则可能产生无法变更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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