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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职工突发疾病死亡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日期:2019-10-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不一定都可以享受工亡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9年8月的一个工作日的早晨,赵某因为前一天熬夜打牌没能早起,早上八点向单位请了半天事假,然后继续睡觉。十点钟,赵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立即驾车去医院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于是驾车准备回家,车刚打着火突然失去意识,等他人发现后赵某已经死亡。

案例二:类似案例一的事情早在三个月前的2019年5月发生在一个大型养殖企业的员工李某身上。同样是工作日的早上,李某早上六点钟起床吃过早饭后骑摩托车去了不远处鸭场上班,到工作单位后由于不到上班时间(早上八点),李某打扫了一下办公区的卫生,然后开始一天的工作,八点20分左右,李某感到身体不适,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十点40分左右,李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两人中赵某是作者朋友(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员工,李某是作者法律顾问单位的员工,都是四十多岁,死于脑溢血。壮年暴毙是这些年突出的人生灾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与发展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此处我们讨论的是此二人的死亡是否能够得到工作单位的赔偿或者工伤保险的理赔。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和视同工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时间(时间规定)和工作岗位(场所规定),突发疾病(事因规定)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结果规定)的,视同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很显然赵某不能认定视同工伤,不会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李某被认为为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李某的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0余万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同样是是突发疾病死亡,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选择,一个贪玩请假没去上班,一个勤劳早起积极工作,最后行政法规给予了明显不同的评价。作为律师我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愿每一位读者都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msdy/2019-10/289.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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