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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原告是否可以不出庭?

[日期:2014-05-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日新疆有位离婚当事人想委托丁德峰律师起诉离婚,但是考虑到从新疆某城到济南路途遥远,所以想不出庭,并且立案时也不到场。丁律师仔细询问了相关情况,认为既然双方就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适合协议离婚,建议其出面办理协议离婚,律师可以在起草离婚协议书等问题上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但是当事人不露面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是一般原则,但允许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新疆这位当事人符合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不露面本身不容易立案,立案庭没法判断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通常立案庭对解除婚姻关系这种人身关系的诉讼立案需要当事人到场。而开庭时不到庭,法院也不是必须允许原告这样做。即虽然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有理论依据的,但是法律实践中不易操作。既然双方已经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倒不如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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