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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法没有让董事长、股东之类的人承担部分债务?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什么公司法没有让董事长、股东之类的人承担部分债务?为什么不让获利的人同时承担亏损?
以上是一则来自于网络的法律咨询,现给予解析如下:
如果获利可以成为承担债务的理由,领工资的员工是不是要承担?收取税收的xx是不是要承担?如果公司使用的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房东是不是要承担部分债务?如果公司贷过款,收取过公司利息的银行要不要承担债务?和公司有业务往来并获得商业利益的其他民商事主体要不要承担债务?获利从来不是承担责任的必然理由!
股东因投资获得股东身份,公司亏损,股东利益必然受损,依题主的意思,除了投资款还想让股东承担额外的责任?这种想法是动摇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直接取缔公司制度,废除公司法,全部改成普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行了。
另外,现行公司法规定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并非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并不是因为获利,而是因为违法才承担责任。可以看一下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nlaw.com.cn/flzx/2023-08/453.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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