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夫妻俩向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约定首付20万元,其余60万元于2013年10月贷款支付,如不能贷款也应当现金支付。之后,甲、乙夫妻俩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妻子乙一人承担,乙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告知因其已离婚,收入低,银行不能提供贷款,乙无其它来源支付购房款。请问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离婚本身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因此不能认定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另外,如果离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会出现为适用情势变更“制造”离婚的情况出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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