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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泉法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纠纷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

[日期:2020-08-21] 来源:  作者:丁德峰 [字体: ]
今天看到一则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纠纷的案子,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有律师,庭审中双方律师各自引用公司的规定驳斥对方的观点。他们似乎认为案件天然适用公司法。但是最终结果法院判决依据丝毫没有提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不尴尬吗?
做律师一定要学习,即使专业不是非常精通但也不能犯低级的错误。股份合作制企业显然不受公司法调整,而我国未颁行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法规。实践中一些观点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说理,但是直接引用公司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对此最高院曾经在一则判决中指出:“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应首先尊重企业内部的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参照处理不是依据判决,参照处理是借用的公司法的精神,是需要律师说理,如果直接使用法条,恐怕合同法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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